組織章程

有限責任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民國62.11.18創立大會通過

 民國62.12.26經主管機關核備

 民國63.12.30社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65.01.27經主管機關修正

 民國78.06.30社員代表大會修訂

 民國83.08.27社員大會修訂

 民國89.01.29社員大會修訂

 民國98.04.28社員大會修訂

 民國98.06.04經主管機關核備

 (文號:北市社團字第09837007800號函)

民國105.5.6社員大會修訂

民國105.10.17經主管核備

民國107.01.19社員大會修訂

民國107.05.17社員大會修訂

民國108.05.27社員大會修訂

民國109.05.13社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以置辦消費物品及提供社員需要之服務為目的。

第三條: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本社以臺北市立陽明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業務區域。

第五條: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內(士林區中正路五一Ο號)。

 

第二章  社         員

第六條:本社社員以本校現任教職員工及在學學生,依其自由意願加入員生社為社員,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者為預備社員。新任教師、職員、工友及新入校之學生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第七條:本社社員或預備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1.離職

2.離校(包括畢業、轉學、退學等)。

3.死亡

第八條:1.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

        2.前項股款之退還以不超過其原繳股金額為限。

        3.股金逾5年未領取者,依民法規定不予付息;逾15年者,經公告後於年度終了時,得轉入公積金。

 

第三章  社         股

 

第九條: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壹拾元,社員每人認購拾股,預備社員每人認購壹股。

第十條:社員認購股,應一次繳清。

第四章  組         織

 

十一條: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利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第十三條:1.本社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採無記名三分之二限制連記法就社員中票選之。

2.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互選之。候補理事及監事在未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二年,均得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2.審核並接受社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3.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報告。

4.追認社員之入社出社。

5.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6.規劃社務進行。

7.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件。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擬定業務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書。

2.聘任職員。

3.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4.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並調解社員間之糾紛。

5.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6.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本社財務狀況。

2.監察理事執行業務狀況。

3.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4.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八條:社員擔任兼職人員之職權如下:

1.本社設經理一人(必要時得設副經理),由理事會聘用之。

2.按業務需要設助理文書、會計、司庫各一人,以學校教職員工兼任為原則,必要必要時得聘僱專任人員。並得外聘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經理提請理事會聘用之。

3.理、監事主席均不得兼職員(含經理),經理、會計、司庫亦不得互兼,且不得遴用理監事暨經理之三等親以內之血親姻親為職員。

4.移交由理事主席負責辦理:經理、文書、司庫、會計等人,應於學年度結束(7月)底前一週,整理移交清冊交接,以利另一學年度業務發展。

第十九條:理、監事皆為義務職,但有因出差得支付出差旅費、交通費,並應由理事會認可支付之。

第二十條:本社理事主席為出席聯合社之代表,任期為二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聯合社理事監事時,依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一條:社員大會分為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通常社員大會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1.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為有必要時。

2.社員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之。

            前項第(二)款請求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通知時,社員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二十二條: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改組或解散本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二十三條: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理監事會召集會議時,各由理、監事主席為主席。

第二十四條: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事、監事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業         務

 

第二十六條:本社業務如下:

1.供銷部:販售食品、日常生活用品及文具等物品。

2.代辦部:代辦公教福利品及學校委託服務事項。(包括制服、運動服、教科書簿本、美勞教材等學用品及餐盒。)

3.公用部:置辦公用設備供社員使用。

4.托兒所:辦理社員子女托育事項。但其會計應予獨立,所得累積盈餘以使用於托兒所有關事項為限,並應提經社員大會決議後動支。

5.本社以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應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時,造具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提報社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本社業務年度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餘數應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1.提撥10%作為公積金,除彌補虧損及依合作社法第25條之規定外,不得動用,惟可存入國家銀行生息,或購買政府公債。但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2倍時,則以1%提撥做為公積金,其餘9%作為學生獎學金及急難救助金。

2.提撥5%作公益金,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社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3.提撥20%為社員交易分配金,按社員交易額之比例分配之,如無交易紀錄作為分配之依據時,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作為獎助學金或合作社購置設備之用。社員交易分配金、股息自發放日起逾5年未領取者,依民法規定不予付息;逾15年者,經公告後於年度終了時,得轉入公積金。

4.提撥65%作為學生獎學金及急難救助金,發放辦法由理事會擬訂,提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七章  解         散

 

第二十九條: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並按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三十條: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有剩餘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經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