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陽明高中員生消費合作社組織章程修改投票結果

張貼日期:May 06, 2016 7:57:21 AM

案件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北市社團字第10531146800號公文修改臺北市立陽明高中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第六章 第28條第2款。

條文內容:提撥10%作公益金,辦理學校公共衛生設備(應佔半數以上)、社員康樂活動、自強活動等費用,經社務會決議後動支。 公益金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社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案件二  修改臺北市立陽明高中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第四章 第18條新增第4款。

條文內容:移交由理事主席負責辦理:經理、文書、司庫、會計等人,應於學年度結束(7月)底前一週,整理移交清冊交接,以利另一學年度業務發展

同意 133票

不同意 6票

廢票1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