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第二次社員大會
張貼日期:Apr 24, 2020 1:1:58 AM
一、 日期:109年5月13日。
二、 時間:11:30-13:00。
三、 地點:大會議室。
四、 人員:本社合格社員。
五、 當日備有餐盒,請踴躍出席會議。
六、 會議提案修改「有限責任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第六章第二十八條之1。依據105年3月18日內政部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第6條,訂定「有限責任台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聘僱員工人事管理規則」。
提案一
原條文
提撥10%作為公積金,除彌補虧損及依合作社法第25條之規定外,不得動用,惟可存入國家銀行生息,或購買政府公債。
修改後
提撥10%作為公積金,除彌補虧損及依合作社法第25條之規定外,不得動用,惟可存入國家銀行生息,或購買政府公債。但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2倍時,則以1%提撥做為公積金,其餘9%作為學生獎學金及急難救助金。
說明
依合作社法第23條-「……前項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之數」。因目前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2倍以上,將合作社結餘移至學生獎學金及急難救助金使用。
提案二
訂定有限責任台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聘僱員工人事管理規則
合格社員如不克出席,可填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